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2]1090号
颁布时间:2002-12-18
2002年12月18日 国税函[2002]1090号 辽宁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独资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固定资产折旧费扣除问题的请示》(辽 地税发[2002]99号)收悉。文中称,辽宁省本溪市原国有企业彩屯煤矿破产 后,2000年5月本溪煤炭实业有限公司破产清算组与崔某签定了财产转让合同, 崔某以500万元买断了彩屯煤矿整体资产,又注入部分资金筹备生产。之后,崔某 聘请资产评估所对其买断的企业整体资产进行了评估,评估结果为固定资产原值 16702万元,净值5314万元。2001年3月崔某注册了本溪市彩屯煤矿, 性质为个人独资企业,该企业根据以上评估确认的固定资产原值为基数,计提了折旧, 计入成本在税前列支,据此进行了个人所得税申报。关于该企业固定资产折旧费如何 在税前扣除的问题,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税法规定,个人独资企业在计算缴纳投资者个人所得税时,应遵循历史成本 原则,按照购入固定资产的实际支出500万元计提固定资产折旧费用,并准予在税 前扣除。彩屯煤矿按照固定资产评估价值计提的折旧虽然可以作为企业成本核算的依 据,但不允许在税前扣除。 (3)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福特基金会北京办事处常驻人员及其家属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宣传提纲》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