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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关于对外籍雇员若干所得项目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0]345号
颁布时间:1990-04-04
1990年4月4日 国税函发[1990]345号 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天津、上海、广州、湛江分局: 据广州、湛江分局反映,在对外国石油公司(以下简称外国公司)进行税务审计时, 发现有些外国公司除雇员的基本工资、奖金、津贴外,还从合同区联合帐簿(中)以雇 员个人名义提取列支其他款项,对此种情况是否应当一律计征个人所得税,要求作出 统一规定。经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名义从合同区联合帐溶中列支的下列款项,可选择作为 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并计入其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计算缴纳个人所 得税;或不作为外国公司在华经营费用列支,也不计入雇员个人的工资、薪金所得缴 纳: 1.外国公司根据其本国有关法律的规定,按照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提取,并向 其本国政府缴纳的失业保险金; 2.外国公司按雇员工资的一定比例为雇员个人提取支付的储蓄金(亦称理财计 划或储蓄计划), 3.外国公司以雇员个人或雇员家属名义提取的集体人寿保险金。 二、外国公司为其来华工作雇员实际支付的医疗保险费(包括牙医保险费),经主 管税务机关审核,属外国公司福利制度统一规定的,且数额合理,可暂免征收个人所 得税。 本通知自1990年1月1日起执行。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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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海洋石油税务管理局关于对外国石油公司与我国公司签订石油合同前来华人员征免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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