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征收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财税字[1995]77号
颁布时间:1995-10-05
1995年10月5日 财税字[1995]7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经报国务院同意,民航空地勤人员的伙食费应当按照税法规定,并入工资、薪金 所得,计算征收个人所得税,并由支付单位负责代扣代缴。 (1)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籍个人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将广东潮汕地区部分企业纳税人正常税收监管花园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