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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2001]19号
颁布时间:2001-02-21
2001年2月21日 国税发[2001]19号 根据目前国家对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为由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 管理、人事等部门)统一集中发放的实际情况,为了避免扣缴税款的职责不清而导致 税款流失,现将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改革后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明确如 下: 一、行政机关、事业单位改革工资发放方式后,随着支付工资所得单位的变化, 其扣缴义务人也有所变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第八条的规定,凡 是有向个人支付工薪所得行为的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行政机 关、事业单位均为个人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向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发放工资时应依法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再向个人支付与任职、 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时,应将个人的这部分所得与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 等部门)发放的工资合并计算应纳税所得额和应纳税额,并就应纳税额与财政部门 (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已扣缴税款的差额部分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 三、各地要结合此次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发放方式的改革,全面办理扣缴登 记,准确掌握本地行政机关、事业单位和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 的户数,并对所有行政机关、事业单位、财政部门(或机关事务管理、人事等部门) 扣缴个人所得税情况认真进行管理和检查,针对存在问题,研究制定进一步加强行政 机关、事业单位工薪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征管工作的措施。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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