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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79号
颁布时间:1994-08-01
1994年8月1日 国税发[1994]179号 修订后的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各地反映,目前实行承包(租)经营的形式较 多,分配方式也不相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如何计征个人 所得税,须作出具体现定。经我们研究,现明确如下: 一、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果工商登记仍为企业的,不管其分配方 式如何,均应先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有关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承包经营、承租经营者 按照承包、承用经营合同(协议)规定取得的所得,依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缴 纳个人所得税,具体为: (1)承包、承租人对企业经营成果不拥有所有权,仅是按合同(协议)规定取 得1定所得的,其所得按工资、薪金所得项目征税,适用5%-45%的9级超额累进税 率。 (2)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出租方交纳1定费用后, 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 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征税。 二、企业实行个人承包、承租经营后,如工商登记改变为个体工商户的,应依照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不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企业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后,不能提供完整、准确的纳税资料、正确计 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由主管税务机关核定其应纳税所得额,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税收征收管理法》的有关规定,自行确定征收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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