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承包承租经营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2000]395号
颁布时间:2000-05-03
2000年5月3日 国税函[2000]395号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商业企业改变经营方式后如何确定个人所得税税目的请示》(大地税 函[2000]69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随着企业改革的进一步深化,企业内部的经营方式也不断探索,出现了各种形式 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为了准确划分各种类型的承包(承租)人取得所得征收个人 所得税所适用的应税项目,总局于1994年下发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对企事 业单位实行承包经营、承租经营取得所得征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4]1 79号)。该通知第一条第二款规定:承包、承租人按合同(协议)的规定只向发包、 出租方交纳一定费用后,企业经营成果归其所有的,承包、承租人取得的所得,按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适用5%——35%的五级超额累进税 率征税。 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商业企业在职职工对企业下属部门实行自筹资金、自主经营、 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承包、承租经营方式,虽不是对整个企业的承包、承租经营, 但其承包和经营的方式基本与上述规定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相同。为公平税负,合 理负担,对你局来文所反映的在职职工从事承包、承租经营取得的所得,应比照“对 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
上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做好《储蓄存款利息所得扣缴个人所得税报告表》填报工作的通知
下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中国科学院、中国工程院资深院士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