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个人所得税
>
正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9]232号
颁布时间:1999-12-08
1999年12月8日 国税发[1999]2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近来,部分储蓄机构反映,目前欧元现钞还未在市场上流通,欧元存款只有现 汇存款,无现钞存款,而且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无现钞买入价,所扣 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无法按现钞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缴纳入库。 经研究,现对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折算人民币缴纳入库的方法明 确如下: 欧元现钞尚未在市场上流通、中国银行未公布人民币对欧元的现钞买入价之前, 各储蓄机构应将所扣的欧元储蓄存款利息所得个人所得税税款按照缴款上一月最后 一日中国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汇率中的欧元现汇买入价折算成人民币,以人民币 缴入中央金库。欧元现钞在市场上流通、中国银行公布人民币对欧元的现钞买入价 后,从中国银行公布人民币对欧元的现钞买入价的次月起,改按现钞买入价将所扣 欧元税款折算成人民币缴入中央金库。
上一篇: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建设部关于个人出售住房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对境外企业支付其雇员的工资薪金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