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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关于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请示
财税字[1998]162号
颁布时间:1998-11-17
1998年11月17日 财税字[1998]162号 国务院: 最近,我们收到国务院港澳事务办公室《关于就〈为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提供 工作便利的有关建议〉征求意见的函》([98]港办政字第6701号,以下简 称"意见函")。在意见函中,香港特区政府提出:(1)对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的 收入在内地免缴收入税或其他税项;(2)香港特区派往驻京办事处的工作人员免 缴内地的薪俸税。对此,我们进行了认真研究,现将具体意见请示如下: 香港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不同于外交机构,原则上不宜享受中央政府对外国驻 华使、领馆的税收政策。但考虑到:第一,按现行税收政策规定,对地方政府机关、 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其依据国家规定发放有关证照收取的工本费以及其他行政事 业性的收费,凡纳入财政预算管理或者财政预算外资金专户管理的,可免交营业税 和企业所得税。作为香港特区政府的驻京办事机构,其提供签证、影印等非商业营 利服务取得的收入也可比照内地政策免予缴纳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第二,在"一国 两制"方针政策下,作为特定税收区域的香港特区税务当局已经对外交部驻香港的特 派员公署及其工作人员免征了收入税和薪俸税,我们可按照对等原则对其驻京办事 处及其工作人员的收入免予征税。因此,我们同意《为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提供工 作便利的有关建议》中有关税收政策的建议,即对特区政府驻京办事处从事非商业 营利服务取得的收入在内地免税,对办事处的工作人员(不包括为办事处服务的当 地人员)取得的薪俸收入免于征收个人所得税。 以上意见妥否,请批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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