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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个人转让汽车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问题的批复
国税函发[1997]035号
颁布时间:1997-01-17
1997年1月17日 国税函发[1997]035号 安徽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个人所得税有关政策问题的请示》(皖地税政四字[1996]468号) 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你省岳西县刘某等6人于1993年6月合股集资购买大客车一辆并将该车转让 给某汽车运输公司从事营运。三年转让期满后,该车的所有权、营运权、线路牌 等均归汽车运输公司所有。上述交易于财产转让。刘某等6人获得的收入应按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规定的"财产转让所得"项目计算缴纳个人 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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