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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地税发[2008]71号颁布时间:2008-07-01
为加强货物营运车辆的税收管理,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决定:自2008年7月1日起,哈尔滨市企业货物营运车辆(不包括自开票企业车辆和已委托其他部门代征税款车辆)应缴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征收,由税务部门委托省交通厅征费稽查局哈尔滨征费一处、哈尔滨农垦交通局所属征费部门代征。营运车辆的确认由企业主管地税机关审查确认。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七月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