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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通知》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4]25号
颁布时间:2004-02-27
2004年2月27日 黑地税发[2004]25号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 目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要积极履行征管法赋予的职责,保证个人所得税法的正确贯彻执行。 二、各地接此通知后,要主动向当地党委、人大、政府、政协领导汇报,对地方 政府正在研究并拟作出与个人所得税法不符规定的,应按依法治税的要求,提出具体 意见,并按规定向上级税务机关报告。 三、要结合税法宣传月的有利时机,通过税务系统内部宣传载体和有关新闻媒体 做好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社会团体及广大个人所得税纳税人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在个人所得税法修订完成前,各地必须按照我省现行个人所得税税收政策执 行,不得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不得随意变通或超越权限扩大不征税项 目的适用范围,更不得将这些规定扩大为适用所有个人的统一标准。 五、要对本地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适用范围的情况进行一 次自查,对于当地政府违反个人所得税统一政策,擅自提高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 和扩大不征税项目适用范围的文件规定,各级税务机关一律不得执行,已执行的要停 止执行,并按税收管理权限上报上级税务机关。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严格执行个人所得税费用扣除标准和不征税项目的 通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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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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