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4年10月21日 黑地税函[2004]136号
各市(地)、县(市)地方税务局:
近一时期,各地反映了一些个人所得税政策业务问题,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
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细则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予以明确,请各地认真贯
彻执行。
一、各地在贯彻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以免费旅游的方式提供营销人
员个人奖励有关个人所得税的通知》(财税[2004]11号)文件规定中,提出
对某些有毒有害等特定行业单位组织定期疗养,费用由单位福利费负担是否征收个人
所得税。企业组织的属于对员工劳动保护和定期疗养性质,费用由单位福利费负担的,
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经营者在国有企业改制中按有关规定取得的个人股份,待其转让时,就
其转让收入额,减除个人取得该股份时实际支出和合理转让费用后的余额,按”财产
转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个人取得的政府及有关部门给予的招商引资奖励应按“劳务报酬所得”项
目征税。
四、对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应当区分不同情况征收个人所得税。对直接落到个人养
老保险账户的,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企业以其它形式尚未兑现给个人的,在兑现
时,征收个人所得税。
五、对通讯类企业在促销活动中,赠予消费者的实物和话费属于消费者的应税所
得,应当征收个人所得税。考虑到存在社会集团消费的实际,暂扣除50%的金额后,
按“偶然所得”项目征收个人所得税,发放赠品或话费的企业为代扣代缴义务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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