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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4]79号
颁布时间:2004-03-11
2004年3月11日 黑国税发[2004]79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 28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各级国税局要重视供热企业居民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政策的落实工作,严格 按照要求审核供热企业2003年向居民收取的采暖收入,认真核实已征增值税税额, 及时退还企业。居民采暖收入暂免征收增值税期间,应要求企业按照《中华人民共和 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单独核算居民采暖收入,否则,不予审批享受免征 增值税政策。 附件: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热企业税收问题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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