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4]78号颁布时间:2004-03-11

     2004年3月11日 黑国税发[2004]78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财税[2004]25号,以下简称《补充通知》)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 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各市、地国税局应根据《补充通知》规定的享受减免增值税政策的条件,重 新审核2004年企业减免增值税资格。   二、确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其用 量(重量)的比例以三个连续满月综合计算为准。申请减征的企业在提出申请时应提 供三个连续满月的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用量和其他燃料 用量原始凭证复印件,并要于当年的6月底前报主管国税局审核。年度终了后,各主 管国税局要对企业利用煤矸石、煤泥、石煤、油母页岩以及城市生活垃圾生产电力的 总量的比例进行复验,如达不到《补充通知》要求的比例的,则取消其减征增值税资 格,补征已减征的税款。   三、《补充通知》第三条所规定的产品,应根据《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及其他产品增值税政策问题的通知〉 的通知》(黑国税发[2001]284号)有关产品抽样的程序进行抽样检测,抽 样方法可参照水泥成品抽样方法,样品重量以0.5kg为一个取样点,每个产品可 在10个取样点上取样。   四、各级国税局应对《补充通知》中新增加的税收优惠政策及时进行宣传,并按 照相应的权限及时审批企业减免税资格,确保此项政策的贯彻落实。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部分资源综合利用产品增值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3)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