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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122号颁布时间:2002-09-12

     2002年9月12日 哈地税发[2002]122号 各分局、县(市)局:   为确保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工作的顺利进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本次认定工作应依据哈地税发[2000]34号《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 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企业纳税信誉等级认定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中对认定条件、范围、权限、各等级比例等的规定和要求执行。   2.各单位要按照省局要求,成立纳税信誉等级管理委员会,加强组织领导;并 加强与国税等相关部门的配合,广泛征求社会各界意见,保证认定工作的真实性、准 确性。   3.各单位对A级信誉等级企业的认定,必须严格按照省局有关文件规定的条件 认真进行检查、核实与上报。市局对各单位上报的A级企业,将采取实地调查核实的 方式进行确认。市局经核实确认,对符合条件的、予以审批;否则,一律退回,不予 审批。因此,为保证按期完成本次认定工作任务,各单位要从接到本通知之日起,定 期不定期地(一般为一周内)对已认定为A级信誉等级企业及时填制《申请审批表》 (一式三份,样式附后)并随时上报,市局将根据各单位上报的审批表,安排和组织 开展检查。   4.《A级信誉等级企业名单》、《C级信誉等级企业名单》和《信誉等级企业 户数统计表》(以下各表附后))必须用微机打印,并于2002年12月2日前连 同认定工作总结一并上报市局。其中《A级信誉等级企业名单》应根据市局经检查确、 认、批准后返回的《审批表》填制。 附表:1.企业A级纳税信誉等级申请审批表(略)    2.A级信誉等级企业名单(略)    3.C级信誉等级企业名单(略)    4.信誉等级企业户数统计表(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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