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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2]56号
颁布时间:2002-07-10
2002年7月10日 黑地税函[2002]56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根据《省财政厅、物价局转发〈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将部分行政事业性收费转 为经营服务性收费(价格)的通知〉的通知》(黑财综[2002]6号)精神,为 规范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的发票使用管理,决定启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 营性收费统一发票》(以下简称统一发票)。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省境内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在提供服务取 得经营性收费时,均应向付款方开具统一发票或经省地税局批准使用的专用发票,不 得使用其他票据。 二、统一发票由省地税局指定承印厂家印刷,基本联次为四联,第一联存根联, 印色为黑色;第二联发票联,印色为棕色;第三联记帐联,印色为蓝色、第四联备查 联,印色为红色,其成品规格为190mm× 8mm=48开,每册50组。统一 发票采用干式复写纸印刷,第一联、第二联被涂为浅绿色,第三联被涂为浅蓝色,第 四联为普通打印纸。 三、统一发票由各市、地地税局向省局提报年度印制计划,并负责领购、发放和 管理;各地要抓紧搞好调查,掌握用票数量,将2003年的用票计划随年度发票计 划一并上报省局。统一发票销售价格为每册12.00元。 四、统一发票于2003年1月1日开始启用。黑地税[2002]45号通知 第三条规定的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的规定同时停止执行。 五、各地、市、县地税机关要对使用统一发票的单位进行一次清理检查,促使其 按规定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理发票领购手续,规范使用税务发票,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附: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式样)(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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