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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的通知》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107号
颁布时间:2002-08-14
2002年8月14日 哈地税发[2002]107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 票〉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请各单位对即将使用该种发票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进行 一次调查摸底,掌握其用票数量,督促其办理税务登记;并于10月31日之前将本 单位辖区范围内使用该种发票的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及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信 息和下一年度的用票数量上报市局征管处。 该种发票的领购、使用、保管等方面的管理与其它种类的普通发票相同、凭发票 领购簿在各单位发票窗口领购即可。 附件: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经营性收费统一发票》 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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