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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经营性收费加大税收征管力度的通知
黑地税函[2002]58号
颁布时间:2002-07-10
2002年7月10日 黑地税函[2002]58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省局以黑地税发[2002]45号文件明确,从今年1月1日起经贸委等13 部门收取的中标设备费等15种收费(详见附表)己由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 费,不再实行收支两条线,收费单位已是纳税义务人。为确保国家收入,维护税收秩 序,推进依法治税,特通知如下: 一、督办税务登记。请各地、市、县局组织力量,积极与有关部门核对,采取可 行措施,把收费单位底数查清,做好宣传辅导,督促收费单位按税法规定办理税务登 记,主动申报纳税。 二、建立税务档案。清理出的收费单位办理税务登记后,主管地税机关要建立档 案,纳入日常管理,落实管理责任。 三、统一发票种类。收费单位按规定暂使用《黑龙江省服务业统一发票》,主管 地税机关要保证发票供应,对使用其它票种、票证的要及时纠正。 四、加强税务监管。由于种种原因,这些收费单位的纳税意识相对淡漠,税务机 关对这些单位管理也相对弱化,造成税务管理上的特区。因此,各级地税局要把这些 收费单位纳入税务管理的重点,所得税汇算、税务稽查、发票管理,“双漏”户清理 等都要加大监管力度,管住管好,挖掘新税源,增加财政收入。 五、注重跟踪管理。近期国家和省物价、财政部门还将陆续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 改为经营性收费的项目名单,请各市、地、县局主动与当地物价、财政部门联系,跟 踪管理到位。 附件:15种行政事业性收费改为经营性收费项目明细表 部门 收费名称 经贸部门 中标设备服务费 农业部门 人才和劳动市场服务费 水利部门 水利工程水费 气象部门 气象有偿服务费 测绘部门 测绘产品收费(不包括测绘成果成图资料收费) 新闻出版部门 版权代理服务费 教育部门 出国留学人员服务中心收费 司法部门 公证费、律师服务费、乡镇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费 劳动保障部门 职业介绍中介服务费 人事部门 求职登记推荐人才服务费、招聘招考服务费 民政部门 收养服务费 质量监督检验检疫部门 条形码服务费 地震部门 地震安全性评价费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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