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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财政厅、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我省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后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黑财明传[2002]8号颁布时间:2002-06-27

     2002年6月27日 黑财明传[2002]8号 各行署、市、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2002年扩大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 (国办发[2002]25号)精神,我省已在全省范围内全面推行农村税费改革试 点工作。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税费改革试点地区取消屠宰税的通知》 (财税字[200]71号)的有关规定,我省决定从2002年7月1日起,取消 屠宰环节和收购环节征收的屠宰税(此前已征税款不予退还),原来地方随屠宰税附 征的其他收费项目也一律停止(按国家规定收取的检疫费等合法收费除外)。   取消屠宰税后,各地不得以任何名义和方式向屠宰、收购生猪、菜牛、菜羊等牲 畜的应税单位和个人变相征收、平摊屠宰税。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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