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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统一对非法印制倒买倒卖发票及购买使用假发票行为处罚标准的通知
哈地税发[2002]144号
颁布时间:2002-10-22
2002年10月22日 哈地税发[2002]144号 各分局、县(市)局、稽查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 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有关非法印制、倒买倒卖、购买使用假发票的行 为处罚标准和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对非法印制、倒买倒卖、购买使用假发票的经营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发票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规定,由税务机关依法从重处以5万元的罚 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因非法印制、倒买倒卖、购买使用假发票而偷税的,由税务机关追缴其不 缴或少缴的税款、滞纳金,并处以不缴或少缴的税款五倍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 究刑事责任。 3.各基层单位要积极开展发票查假、打假活动。对群众举报的发票违法案件, 要及时开展调查,一经查实必须按最高标准进行处罚,并将处罚结果上报市局。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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