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饮食业税收征管若干问题的补充规定
哈地税发[2002]166号
颁布时间:2002-11-25
2002年11月25日 哈地税发[2002]166号 各分局、县(市)局: 我市饮食业税收征管工作自实行“以票管税”征管办法以来,特别是在市区开展 饮食业发票有奖活动以后,取得了较为显著的成效。但随着形势的发展、变化,出现 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因此,现就当前饮食业税收征管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做如下补 充规定,请认真遵照执行。 一、关于饮食业纳税人按实际经营额计算的应缴税款高于按购票额和加计额计算 的实缴税款的问题 当前,在饮食业税收征管中发现如下现象:饮食业纳税人账面记载的实际经营额 不仅大于其实际购票额,而且按账面实际经营额计算的应缴税款额大于按其购票额和 加计25%后计算的实缴税额。 对存在上述情况的企业,各单位应以“从高计税”为原则,按其实际经营额核定 计算征收税款,并严格要求其如实申报纳税。不如实申报的,一经查出,按偷税处理。 对个体定期定额户,其实际经营额高于税务机关核定定额30%以上的,应及时 如实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调整定额。否则,一经查出未如实申报的,按偷税处理。 二、关于对打折不给发票行为的处理问题 饮食业经营为消费者打折,是为刺激消费而采取的促销方式,是企业一种行为; 主动提供发票,是饮食业经营者的法定义务,与打折并不矛盾。按照我市现行饮食业 税收的管理办法及相关税收法律、法规的规定,打折不给发票,是隐匿经营收入的一 种手段,属于偷税行为,应予处罚。因此,各单位要严厉查处这种打折不给发票的偷 税行为,鼓励广大消费者积极举报,并按规定兑现奖励,以维护我市正常的税收秩序, 保障饮食业税收收入。 (3)
上一篇:
哈尔滨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冲减2002年度各专业银行应税营业额的通知
下一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废止建国以来省政府及省政府办公厅涉税文件目录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