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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转发《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的通知
黑地税发[2003]28号
颁布时间:2003-02-28
2003年2月28日 黑地税发[2003]28号 各市、地、县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第6 号)转发给你们,并对《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第八条、第九条中“经 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明确为“经市、县地方税务局核准”。请贯彻执行。 附件:
企业债务重组业务所得税处理办法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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