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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函[2001]216号颁布时间:2001-10-16

     2001年10月16日 黑国税函[2001]216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防伪税控开票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管理的通知》(国 税发明电[2001]57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如下要求,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对所有使用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的最高开票限额进行全面清理,重新审 批最高开票限额。对于企业需要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报省局审批;使用十万元版发 票的,报市、地局审批;需使用万元版以下发票的,报区、县局审批。 二、各地对于使用百万元版发票的企业,要按照省局制定的《防伪税控企业百万 元版开票限额审批表》(以下简称《审批表》,见附件)要求,由企业提出申请,区、 县局和市、地局审批后,报省局审批。企业使用十万元版以下(含十万元版)发票的 审批办法,由市、地局自行制定。对于需省局审批的,市、地局要在11月10日前 将《审批表》上报省局。对于需市、地局和区、县局审批的,要在11月20日前审 批完毕。 三、各地要加强对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清理工作的领导,认真做好重新审 批工作。对于商贸企业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要从严掌握;对于经重新审批调整最高 限额的企业,要由区、县局信息中心于11月30日前在企业发行系统重新设定。 四、对于新上防伪税控企业开具发票限额的审批工作按照以上规定办理。 五、自2001年12月1日起,所有防伪税控企业必须按照税务机关审批后的 开票权限开具发票,否则,按未按规定开具发票处理。对于越权审批企业最高开票限 额的,要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六、各地要加强对新认定一般纳税人的审批管理,严格电脑版专用发票的认证抵 扣时限。对于新办一般纳税人在审批当月可按一般纳税人进行管理,取得的开具日是 当月的防伪税控电脑版专用发票可以认证并按规定抵扣。 七、各地清理及重新审批工作情况,由市、地局汇总,通过总局下发的“最高开 票限额设定情况统计软件”完成,于12月5日前报省局(流转税处)。 附件:《防伪税控企业百万元版开票限额审批表》(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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