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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1]66号
颁布时间:2001-04-23
2001年4月23日 黑国税发[2001]66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黑政办综[2001]33号)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并借此次检查的有利时机,严 格按照检查的内容,对本单位开展一次自查自纠工作。各市、地局要在检查工作结束 后,将自查自纠及整改情况报省局(法规处)。 附件: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税收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的通知 2001年4月4日 黑政办综[2001]33号 各行政公署,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有关直属单位: 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依法治税严格税收管理权限的通知》(国发[1998]4号)和 《国务院关于纠正地方自行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的通知》)国发[2000]2号)精神, 经省政府同意,将于近期在全省范围内开展2000年税收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现将 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检查范围和内容 各地、市、县2000年度税收法规政策执行情况,包括各地自行制定的涉税文件情 况,重大问题可以追溯到以前年度。主要包括: (一)清理纠正地方制定税收先征后返政策情况; (二)以越权减免税和随意批准缓税、欠税、包税为重点的各项违反国家税收法规 政策的情况; (三)预算收入的入库和退库情况; (四)其他违反国家税收法规政策的情况。 二、检查方式和时间 检查工作分为自查阶段、重点检查阶段和总结整改阶段。 各行署、市、县人民政府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本地税收法规政策 执行情况进行自查(自查时间截止到4月中旬)。省政府责成省财政厅为牵头单位组成 检查组,对部分地市县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时间自5月初开始)。 三、检查结果的处理 (一)地方政府制定的涉税文件,如有与税法相抵触的,由本级政府发文纠正,并 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对财税部门制定或与其他部门联合制定的与国家税法相抵触的涉 税文件,由本级财税部门发文废止,并将文件抄报上级财税部门。 (二)对各地自行制定的税收先征后返政策,仍未自行纠正或又新出台的,省有关 部门将采取扣减转移支付和专项补助等措施予以处理。 (三)混淆入库级次的,必须及时调整;不该退库的,必须及时追缴入库。 (四)检查组查出违反国家税法法规政策问题,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严肃处理; 严重违法违纪问题,要追究当事人和主管领导的责任;对构成犯罪的,要移送司法机 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严格依法理财,强化依法治税,整顿财税秩序,坚决 维护国家税法的权威性和严肃性,努力做到应收尽收,确保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 (二)加强领导,认真组织。此次税收法规政策执行情况检查涉及面广,工作量大, 各级政府及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财政部门要认真组织实施,有关部门要积极配合, 确保检查任务的顺利完成。 (三)认真整改,注重实效。检查工作要深入细致,不能走过场,对检查中发现的 问题,要在积极整改的同时,总结教训,整章建制,规范管理,防止同类问题的发生。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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