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发黑政发[2001]15号涉税条款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1]72号
颁布时间:2001-04-24
2001年4月24日 黑国税发[2001]72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同意,现将《黑龙江省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供 水节水和水污染防治工作通知的通知》涉税条款摘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含排污费,下同)予以免征增值税。 二、免税范围为各地自来水公司按照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向自来水用户收取 的污水处理费。 三、各地自来水公司收取的污水处理费必须单独核算,否则,按价外费用征收增 值税。 (4)
上一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饲料产品免征增值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增值税、个人所得税专项检查等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