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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省人民银行、省财政厅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行规定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联发[1998]014号
颁布时间:1998-12-09
1998年12月9日 黑国税联发[1998]014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财政局、人民银行各市、地分行: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关于税务稽查部门查补收入入库暂 行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8]194号)转发给你们,现结合我省实际情况, 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 一、为了便于税款管理,减少在途和占压,经研究,决定仅在省和地市两级,开 设“税务稽查收入”专户。在同级工商银行开设专户。 二、为使今后稽查部门查补收入核算及时准确,决定这部分收入采用专用缴款书 缴款的方式。未建立“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市地以下税务稽查部门的查补收入也要 使用专用缴款书。 税务稽查收入专用缴款书采用一式六联,其格式与通用缴款书相同。第一联收据 联由收款国库或银行盖章后,退税务稽查部门寄纳税人作完税凭证;第二联(付联) 和第三联(收入)为银行留存作付出、收入传票;第四联回执联为税收会计作入库收 入原始凭证;第五联报查联为稽查部门与稽查报告或处理决定书一起作为应征凭证; 第六联存根联由收款国库与银行盖章后退税务稽查部门寄纳税人主管税务机关存档。 三、各级税收会计主管部门要加强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税款解缴入库的管理,定期 对专户税款解缴情况进行检查。人民银行各级分支机构要配合各级税务稽查部门做好 查补收入的入库核算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在稽查收入的总额中提取10%给税务稽 查部门,用于补充税务稽查部门办案经费和举报人的奖励。 四、以上规定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各建立“税务稽查收入”专户的税 务稽查部门为一级核算单位,要根据税收计会统工作制度要求,建立凭证、账簿管理 制度,并按时向同级计财部门报送税收会统报表。 各级国、地税部门接此通知后,要与有关部门密切配合,认真贯彻,如期落实。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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