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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重新明确出台退税审批权限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166号
颁布时间:2000-08-28
2000年8月28日 黑国税发[2000]166号 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国家税务局: 为坚持明晰责任,权责统一的原则,进一步加强对出口退税的管理,省局决定, 对出口货物退税审批权限重新明确如下: 一、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国家税务局负责对本地区外贸企业(含 三资企业)出口退税、生产企业“免、抵、退”税的审核和审批工作。 二、具有审批权后,要认真贯彻政策,严格审核,并在内部形成相互制约的工作 机制,建立科学规范的工作程序,加强出口货物的退税管理,严厉打击偷、骗税违法 犯罪行为。同时要提高工作效率,确保出口货物应退税款及时退给企业。 三、审批权下放后,要严格出口退税资料及凭证的管理,省局将在每个季度对已 办理的出口退税进行审核检查。 四、本通知从2000年9月1日起执行。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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