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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75号
颁布时间:1999-11-03
1999年11月3日 黑国税发[1999]175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出口货物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发 [1999]189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哈尔滨、齐齐哈尔、牡丹江、佳木斯、黑河市国家税务局主管出口退税部门 负责办理当地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税登记,建立管户库。其它市、地的外商投资企业, 拟实行“免、抵、退”或“先征后退”的,由所在地市地级国税局在1999年底前, 携带老外商投资企业的工商登记证复印件、海关自理报关批文复印件,到省局进出口 处办理退税登记。 二、各市、地局主管退税的部门负责办税人员的培训、考试工作。 三、老外商投资企业出口退(免)税的日常管理,比照省局黑国税发[1998] 109号文件执行。 四、各市、地局主管外商投资企业征税的部门,对要实行退(免)税办法的老外 商投资企业1999年11月1日前的出口货物进行清理。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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