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核查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198号
颁布时间:1998-08-15
1998年8月15日 黑国税发[1998]198号 各市、地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敏感地区购进货物出口退税检查工作的通知》(国 税明电[1998]27号)转发给你们,并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对1998年申报的出口退税资料重新清理。对从敏感地区购进的货 物要发函核实,必要的可派人实地核实;对从其他地区购进的货物,如有疑点,也要 发函核实。 二、各地要按照省局转发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税收函调问题补充通知》 (国税函[1998]043号)的要求,专人负责此项工作。 三、凡回函有问题的,不予办理退税,对已办理退税的,所退税款应立即追回, 并将情况及时书面上报省局。 (4)
上一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开展进出口货物税收检查工作的紧急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电子数据方式上报出口退税进度情况月报表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