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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071号
颁布时间:1999-12-22
1999年12月22日 黑国税发[1999]071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 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99]65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 给你们。并对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在我省的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征收所得税问题作如下补充通知,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贯彻《通知》精神,继续对在本地的中央各部门、各总公司、各 行业协会、总会所属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户数进行认真全面的 清理,依法办理税务登记,建立健全纳税资料档案,按规定切实做好企业所得税的各 项征管工作。同时要认真搞好税法宣传和辅导工作,督促其自觉履行纳税义务。 二、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实行工资总额与经济效益挂钩的事业单位,按批 准的工效挂钩办法提取的工资额超过实际发放的工资额部分,不得在企业所得税前扣 除;超过部分用于建立工资储备基金,在以后年度实际发放时,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 在实际发放年度企业所得税前据实扣除。 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的财产损失、弥补亏损、减免税、总 机构提取管理费审核审批事宜,分别按照省国税局黑国税发[1998]025号、 黑国税发[1998]012号、黑国税发[1997]179号、黑国税发 [1996]229号和黑国税函[1999]045号文件的规定办理。 四、有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填报说明》,由省局 根据实际需要统一印制下发。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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