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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91号
颁布时间:1999-10-16
1999年10月16日 黑国税发[1999]191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银行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 162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银行当年实际发生的固定资产修理费可据实扣除。但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超 过其已提取折旧额50%,且数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上的,由银行向当地 国税局提出申请,填写《银行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 (表样见附件,此表由各地自行印制),并附相关资料,经主管国税局审核批准后分 期扣除。修理费数额在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由市、地国税局审批;50 万元(含50万元)以上的,层报省国税局审批。扣除期限由国税审批机关确定。 银行办公楼、营业厅装修工程支出扣除的审批程序、权限及扣除期限的确定按前 款规定执行。 二、汇总纳税银行的业务招待费、业务宣传费如由分行统一计算调剂使用的,须 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后执行,各级国税局按审核确认的数额,对其所属单位的业务招 待费、业务宣传费予以监管检查,并据实扣除。对未经省国税局审核确认的,要严格 按规定比例在各监管层次计算据实扣除,超过标准数额的就地补税。 三、汇总纳税银行发生的财产损失的审批管理问题,按省国税局黑国税发 [1998]025号文件规定执行。 四、凡需省国税局审核确认的项目,由汇总纳税银行的分行以正式文件并附相关 资料于年度终了后四十五日内报省国税局。 附件:《银行单项固定资产修理费、装修费税前扣除申请审批表》(略)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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