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8]295号
颁布时间:1998-12-21
1998年12月21日 黑国税发[1998]295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 知》(国税发[1998]192号)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规定,请一并认真 贯彻执行。 一、对未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计划以 及不属于以上两公司归口管理的企业生产销售的石脑油、溶剂油,属于汽油的征收范 围,应按汽油税目有关规定征收消费税。 二、本通知自1999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修订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的通知 1998年11月5日 国税发[1998]192号 现将修改后的《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下发,请照此执行。总局19 93年12月28日印发的《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国税发[1993]153号) 中有关汽油、柴油的注释同时废止。 附件:汽油、柴油消费税征收范围注释 一、汽油 汽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蒸馏所得的直馏汽油组分, 二次加工气油组分及其他高辛烷值组分按一定的比例调合而成。按生产装置可分为直 馏汽油和裂化汽油等。经调合后制成的各种汽油,主要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汽油的 质量标准为辛烷值不小于66。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辛烷不小于66的各种汽油。用其他原料、工艺生产的汽油, 也属于本税目的征收范围。 以汽油组分为主,辛烷值大于50,经调合可以用作汽油发动机燃料的非标油品, 也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统一生产和供应计划的石 脑油,以及列入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生产计划的溶剂油 不属于汽油的征收范围。 二、柴油 柴油是轻质石油产品的一大类。由天然或人造原油经常减压蒸馏在一定温度下切 割的馏分,或于二次加工柴油组分按一定比例调合而成。主要用作转速不低于 960r/min的压燃式高速成柴油发动机燃料。柴油的质量标准为倾点-50号至30号。 本税目征收范围包括:倾点在-50号至30号的各种柴油。 以柴油组分为主、经调合精制可以用作柴油发动机的非标油品,也属于柴油的征 收范围。 (3)
上一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下达1999年度第一批饲料免税企业名单和第一批饲料征税产品名单的通知
下一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烟叶和卷烟价格及税收政策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