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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081号
颁布时间:1999-05-27
1999年5月27日 黑国税发[1999]081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报办法〉的通知》(国税发 [1999]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纳税申报资料填报。纳税人在纳税申报期内应按要求报送《申报办法》规定 的“四表”和主管国税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备查资料”按规定装订后是否一并报 送,由各市、地国税局自行确定。 二、增值税运输发票抵扣凭证填报和装订。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符合抵扣条 件的运输发票,按取得的时间顺序逐笔填列《增值税运输费用抵扣凭证清单》,每 25份明细表加上《征收/扣税凭证汇总簿封面》装订成册,不足25份按实际份数 加封装订。 三、异地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纳税人纳税申报表“销售额”填报及分支机构所 缴税款抵扣问题。设有统一核算分支机构纳税人销售额应包括各分支机构开票或收款 部分的销售额,对各分支机构已缴纳的增值税,凭分支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出具 的已缴税证明单和缴款书复印件予以抵减当期应纳税额。 四、纳税申报资料审核及检查。征收机关在纳税申报期内对纳税人“四表”逻辑 关系及“备查资料”装订汇总情况进行审核。主管国税机关应按期组织稽核检查人员 对纳税人的纳税资料、纳税情况进行全面检查。 附件:1.《____征税/扣税凭证汇总簿封面》(略) 2.《增值税运输费用抵扣凭证清单》(略) 3.《增值税应税货物清单》(略) 附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 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 凡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均按本办法进行纳税申报。 二、 纳税申报资料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 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二)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资料。 (三)备查资料: 1. 已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存根联; 2. 已开具的普通发票存根联; 3. 符合抵扣条件并且在本期申报抵扣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 4. 收购凭证的存根联或报查联; 5.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免抵退税申报表》和《退税机关免抵退税审批通知单》; 6. 代扣代缴税款凭证存根联; 7. 进料加工申请表和来料加工免税证明单; 8. 主管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备查资料。 备查资料是否需要在当期报送,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 三、 增值税纳税申报资料的填报要求 (一)《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 月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按填表说明的要求填写,报送一式三份,税务机 关签收后,一份退还纳税人,两份留存。 (二)增值税纳税申报备查资料由纳税人在月度终了后,认真整理并装订成册。 其中,1、2、4、6项,属于整本开具的应按原顺序装订;不属整本开具或开具电 脑票的,应按开票顺序号码每25份装订一册,不足25份的按实际开具份数装订。 对其他作为扣税凭证的单证,根据取得的时间顺序,按单证种类每25份装订一册, 不足25份的按实际份数装订。装订时,必须使用税务机关统一规定的《征税/扣税 单证汇总簿封面》,并按规定填写封面内容,由办税人员和财务人员审核签章。增值 税专用发票当月未用完的,可于下月继续使用,并在封面上分别填写各月数据,如果 一本专用发票两个月仍未使用完的,剩余部分报税务机关剪角作废。《征税/扣税单 证汇总簿封面》的内容包括纳税人单位名称、本册单证份数、金额、税额、本月此种 单证总册数及本册单证编号、税款所属时间等,具体格式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制定。 四、《增值税纳税申报表》、《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发票领用存月 报表》和《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由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领购。 附件:1.《增值税纳税申报表》 (略) 2.《增值税纳税申报表附列资料》(略) 3.《发票领用存月报表》 (略) 4.《分支机构销售明细表》 (略) 5.《增值税纳税申报填表说明》 (略)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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