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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1999]130号颁布时间:1999-08-19

     1999年8月19日 黑国税发[1999]130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国税发 [1999]139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 行。   一、由于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作职责发生了很大变化,技术服务及专用 部件销售均由服务单位负责。为了适应这些变化做好今后的推行工作,省局决定增值 税防伪税控系统工作统一由各级流转税管理部门负责。今后税务部门的主要职责是: 1.负责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推行计划的编制工作;2.负责对防伪税控系统开据的 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的认证工作;3.负责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在防伪税控发行 子系统的发行管理工作;4.负责对同级技术服务单位技术服务质量的监督工作。   二、工作程序   1.企业上防伪税控系统必须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经地市级流转税管理部 门审批后下达《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通知书》(以下简称《通知书》。《通知书》 样式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增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的通知》(国税发[1995]233号)的规定执行。《通知书》一式四份,一份 市地流转税管理部门留存,一份转给主管税务机关,一份给申请企业,一份给市地级 技术服务单位。   2.技术服务单位接到《通知书》后,立即对申请企业计算机、打印机进行技术 认定。企业购置的计算机、打印机要满足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技术要求。   3.企业接到《通知书》后,携带《通知书》到指定的技术服务单位办理偏见增 值税专用发票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手续并接受技术培训。技术服务单位凭《通知书》 办理销售手续并与该企业签订技术服务合同。   4.技术服务单位将办完销售手续的防伪税控系统的金税卡、IC卡送到企业主 管税务机关,由主管税务机关在防伪税控发行子系统办理发行。发行后由技术服务单 位给予安装。   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要求,各市地都要建立技术服务单位,省级技术服务单 位已经组建,近期将与各地流转税管理部门联系组建市地级技术服务单位,各地要积 极配合并给予支持。全省市地以上技术服务单位都要与同级国税部门签订技术合作协 议,明确法律责任。技术合作协议文本样式将由省局和省级技术服务单位统一制定。   四、今年的推行计划各地已经上报省局,省局将于1999年12月推行。如有 调整请于1999年9月10日前上报省局。   五、各地要加强对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凭证的认证工作,严格按规定执行,未经 认证坚决不能抵扣,认证工作程序仍按原规定执行。   六、各地主管税务机关要将新的工作程序通知防伪税控企业,做好衔接工作。   七、以往文件与本文相抵触的一律按本文件规定执行。执行中如发现问题请及时 向省局报告。 附件: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的通知      1999年7月27日 国税发[1999]139号   为搞好金税工程的建设,逐步完成各项预定任务,尽快实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印发〈金税工程增值税计算机稽核系统业务需求(摘要)〉的通知》(国税函[19 97]87号)中所确立的以纳税人纳税申报信息稽核为主导,以发票信息稽核为辅 助的整体目标,进一步加强增值税征收管理,总局决定在1999年内将所有开具十 万元以上销售额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十万元票企业)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管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地必须在1999年12月底前完成十万元票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推行工 作。自2000年1月1日起,已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开具的所有增值税专用发 票(以下简称专用发票),一律通过防伪税控系统开具。   二、自2000年1月1日起,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停止使用。为避免经济损 失,各地可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更改大面额版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补充通知》(国 税明电[1995]049号)中第二条第2款的规定,将库存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 票改为万元版或千元版发票。   三、为便于防伪税控系统认证管理,自2000年1月1日起,纳入防伪税控系 统的企业将统一使用新版电脑专用发票,届时库存的旧版电脑专用发票仅限未纳入该 系统的企业使用。   四、新纳入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当月尚未使用的原手工、电脑专用发票,由主 管税务机关负责及时缴销,缴销时限不得超过次月的纳税申报期。   五、纳税人取得的2000年1月1日前开具的手写十万元版专用发票和非防伪 税控系统开具的销售额在十万元以上的电脑专用发票,须在2000年3月底前向主 管税务机关申报(包括按规定当期不能抵扣的),逾期未申报的不予抵扣。   六、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防伪税控系统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联必须报税 务机关认证,对认证不符的,除不得作为扣税凭证外,还应及进查明原因,妥善、严 肃处理。   七、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专用设备实行统一发售管理,具体方式方法由航天金穗 高技术有限公司确定。企业用专业设备具体包括税务发行金税卡、企业发行金税卡、 认证报税金税卡、企业开票金税卡、安全卡、授权IC卡、税控IC卡、读卡器(大 读卡器和小读卡器)、延伸卡等。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通用设备,(如计算机、打印 机等)由企业自行购买,各地税务机关和服务单位不得指定产品品牌和销货单位。如 发现专用设备与通用设备不匹配或不能正常运行等技术问题,应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 总局。   八、防伪税控系统企业用金税卡和IC卡的发行由各级税务机关负责管理。   九、防伪税控系统省级服务单位和省内服务网络由航天金穗高技术有限公司商省 级税务机关建立。各地、市必须尽快完成服务单位的建立工作,有条件的区、县也可 以建立服务单位。服务单位应与使用防伪税控系统的企业签订服务合同,明确双方的 义务和职责,保证企业防伪税控系统的正常运行。因维修不及时或技术处理失误等原 因影响企业正常经营活动的,服务单位应当赔偿企业合理的经济损失。   十、各级税务机关要认真履行对服务单位有关专用设备经销、用户培训、系统安 装维护和技术咨询等服务的监督职能,不得直接或间接从事有关防伪税控系统设备及 技术服务等商事活动。如因特殊情况(边远地区或使用户数较少的地区)宜由税务机 关直接向企业提供技术服务的,税务机关必须无偿组织进行。   十一、各地要切实加强防伪税控系统推行工作的组织领导,搞好部门间的协作。 在近期内,要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积极稳妥、切实可行的推行方案,有条件的地 区可适当扩大推行范围。 (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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