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黑国税发[2000]020号
颁布时间:2000-01-27
2000年1月27日 黑国税发[2000]020号 各市、地、县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国税 发[2000]3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一并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要结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年审工作,按照总局要求的时限,对增值税一 般纳税人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情况进行一次全面的清理检查,严格核实基数。 二、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批及抵扣进度表的上报仍按黑国税发 [1999]11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的通知 2000年1月5日 国税发[2000]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国务院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政策延期两年的决定,现就增值税 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抵扣问题通知如下: 一、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在1999年年底尚未抵扣完的期初存货已征税款,可以在 2001年年底前分期抵扣,具体抵扣进度按有关规定由各省级国家税务局确定。对应抵 扣数额要严格审查。 二、各级税务机关要进一步加强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的审核管理工作。 在2000年一季度内,要对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余额进行一次全面清理检查,严格 核实基数。 三、各级税务机关要继续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期初存货已征税款抵扣 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9]129号)的规定,按季度及时准确地统计上报期初存货已 征税款的抵扣进度情况。 四、总局将组织力量,分期分批进行专项检查。 (3)
上一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2000]12号文件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