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哈国税所字[1999]第60号
颁布时间:1999-11-01
1999年11月1日 哈国税所字[1999]第60号 各分局、县(市)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转发给 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一并贯彻执行。 对电信企业监管级次,仍然按黑国税(96)第192号文件规定的监管级次执 行。即电信企业注最后注级监管级次为市电信局。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1999年10月25日 国税函[1999]704号 根据国务院关于电信企业重组的有关决定和电信企业重组过程中的实际情况,为 保证电信企业所得税及时、足额入库,现将中国邮电电信总局缴纳企业所得税的有关 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由该总局100%投资管理的各级电信企业,在19 99年度由中国邮电电信总局在北京市汇总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的非电信企业和非100%投资管理的电信企业,应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由实行独立 经济核算的企业,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在企业改组、改造或 资产重组过程中,因股权发生变化而变成非全资控股的,经所在地省级国税局审核确 认后,从股权发生变化的年度起,就地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中国邮电电信总局所属实行汇总纳税的各级电信企业,应按照《国家税务总 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税发[19 95]19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加强汇总纳税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暂 行办法的补充规定>的通知》(国税发[1996]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 于汇总(合并)纳税企业所得税若干具体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8]127 号)等有关规定,向所在地国税局报送所得税纳税申报表,并接受所在地国税局的检 查和监管;当地国税局应按国家税务总局的统一规定,认真受理企业的纳税申报,切 实履行纳税检查和监管职责。 (3)
上一篇: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哈尔滨市商业银行关于印发哈尔滨市商业银行1999年度会计决算工作意见的联合通知
下一篇:
哈尔滨市国家税务局转发《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审核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