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提高教育附加费费率的通知
黑财税字[1989]第1号
颁布时间:1989-04-11
1989年4月11日 黑财税字[1989]第1号 根据1989年3月11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关于 省人民政府工作报告的决议.我省教育附加费费率从1989年1月1日起提高到 2%。过去按费率1%征收的部分,除集贸市场征收部分不再补征外,国营、集体、 私营企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业户均按费率 2%予以补缴。 (1)
上一篇:
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细则
下一篇:
黑龙江省教委、财政厅、森工总局、税务局关于森工企业提取的教育费附加实行自提自用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