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确定“工矿区”的条件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第198号
颁布时间:1987-08-11
1987年8月11日 黑税四字[1987]第198号 “工矿区”必须是工商业比较发达、人口比较集中,符合国务院规定的建制镇标 准的,即:“总人口在20,000以下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超过 2,000的;总人口在20,000以上的乡,乡政府驻地非农业人口占全乡人口 10%以上的。”凡符合上述标准的尚未设立建制镇的县团级以上工矿企业和林业局 所在地,均可按“工矿区”报省批准开征房产税。 (1)
上一篇: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两侧用支柱建筑的防雨棚、仓棚、市场大棚等有上盖,但没有围墙、四壁的是否按房产征税问题
下一篇: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集贸市场用房征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