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军工企业是否可比照军需工厂的有关规定减免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第198号
颁布时间:1987-08-11
1987年8月11日 黑税四字[1987]第198号 军需工厂是指总后勤部或军区后勤部直属的生产军需产品的工厂。 国务院有关部委,如核工业部、航空工业部、航天工业部、兵器工业部等所属军 工企业,虽也生产军品,但不能比照军需工厂减免税,而应全额照章征税。如果按规 定纳税确有困难的,可按税收管理体制规定,给予适当的减税或免税照顾。 (1)
上一篇: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事业单位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军需工厂生产军品、民品的房产不易划分,可否按军品、民品产值比例划分计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