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政企合一机构征免税问题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7]第59号
颁布时间:1987-03-10
1987年3月10日 黑税四字[1987]第59号 一、对于经费来源有财政拨款也有业务收益或向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的单位,可 由市、县税务局根据不同经费来源按比例划分征免。但对经费来源完全靠企业本身业 务收益或所属企业提取管理费开支的单位,除另有规定者外应照章缴纳房产税。 二、大兴安岭地区(不包括呼玛县)、伊春市(不包括铁力)、嘉前县、大庆市 所属区、县以上政企合一的地区,有的单位既是政府序列的办事机关,又是企业的业 务部门,使用企业房产,经费全部在企业提取的,可按编委所列行政编制占人员总数 的比例,给予适当的减税照顾,具体征免幅度由行署、市税务局确定,并抄报省局备 案。如果按人员编制和经费来源均划分不清的,一应照章缴纳房产税。政府机构和企 业机构单独设立的仍应按照黑税四字(1986)第347号文件有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1987年1月1日起执行。 (1)
上一篇: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房产税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免费代国家储备粮食所占用的粮库应如何征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