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严格按规定征收车船使用税的通知
黑税四字[1989]第329号
颁布时间:1989-08-31
1989年8月31日 黑税四字[1989]第329号 一、各地要切实加强车船使用税的征收管理,严格按照财政部税务总局(87) 财税征字007号和省局黑税四字(1988)138号文件的规定执行。不得随意 查补规定期限内的省内车辆及外省的过往车辆的税款和罚款。已查补的应将所查补的 税款和罚款退还给纳税人,确实无法退还的,应按规定分别上缴省级或中央金库。 二、各地税务机关要做好车船使用税代征单位的政策、征收管理及票证管理的宣 传、辅导工作,以保证税法的严肃统一性。 三、今后再发生乱收、乱罚、乱查补车船使用税的地区,将追究有关领导及当事 人的责任。 (1)
上一篇:
黑龙江省税务局关于车船使用税实施细则补充规定的通知
下一篇:
黑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黑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车部使用税暂行条例〉细则》有关条款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