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启用《黑龙江省原本销售统一发票》的通知
黑地税发字(94)第104号
颁布时间:1994-12-05
1994年12月5日 黑地税发字(94)第104号 为了适应原木销售使用发票的要求,经研究决定,新增《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 发票》,在全省范围内通用,望遵照执行。 《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采用徐碳印制,限于原木销售企业向购货方收取 费用时使用。 《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指定省局票证站统一印制,发放,各地速将印制 计划于12月20日前报省地方税务局征管处。(价格为每本50组,9.20元) 其它事宜仍按照国税联字[1994]第12号文件有关规定及购销合同执行。 附:《黑龙江省原木销售统一发票》样式(略) (1)
上一篇:
黑龙江省国家税务局、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在全省范围内对普通发票统一式样加强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黑龙江省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征收管理试行办法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