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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乡镇企业实行税务征收、财政返还政策的通知
黑税联字[1994]第3号
颁布时间:1994-09-09
1994年9月9日 黑税联字[1994]第3号 一、新办企业从投产之日起,免征所得税3年。 二、对从事回收、加工利用再生资源的企业,3年内减半征收所得税。 三、城市企事业单位向乡镇企业投资所分得的利润免征所得税5年。 四、用银行贷款进行技术改造项目所缴纳的所得税,税务部门征收后,再由财政 部门返还给企业,用于归还银行贷款。 五、继续执行税利统算政策 以上优惠政策自1994年1月1日起执行,截止1995年末,税务征收、财 政返还按谁所得,谁负责返还的原则办理,属于上下级财政共享收入的,分别由上下 级财政按分成比例计算负责返还。具体办法,由企业揭出报告(附纳税凭证复印件), 当地财政所审查后,报县财政和税务部门审批。属于乡镇财政固定收入的,由乡镇 财政通过财政支出拨款返还;属于县或县以上财政固定收入或共享收入的,由县或县 以上财政、税务部门审查批准后,逐级通过财政支出拨给乡镇财政所,乡镇财政所再 以拨款方式返给企业。各项减免税返还,要每半年结算一次,年终决算前处理完,并 保证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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