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黑龙江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福利企业缴纳行政管理费问题的通知
黑地税发[1994]第77号
颁布时间:1994-11-07
1994年11月7日 黑地税发[1994]第77号 一、经费未纳入财政预算管理的民政部门,可按规定向其直接投资兴办的集体福 利企业收取行政管理费,收缴和使用方法、范围按省地税局黑地税发[1994]第 39号文件规定执行。民政部门不应向非直接投资兴办的集体福利企业收取行政管理 费。 二、未经税务机关批准,企业擅自缴纳管理费的不准扣除。 三、集体福利企业只能向一个主管部门缴纳行政管理费,重复缴纳的,税务机关 不予批准;企业擅自缴纳的,不准扣除。 (1)
上一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集体企业主管部门行政管理费收缴使用问题的通知
下一篇: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机动车检测中心收取的检验费征税问题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