退出
网站首页
最新法规
最新信息
国外财税
财会辅导
税收优惠
政策解读
税种专题
税收筹划
纳税辅导
在线咨询
税务法规
财政法规
财会法规
关税法规
地方法规
废止法规
经济法规
税收协定
涉税案例
当前位置:
首页
>
吉林省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增值税有关业务问题解释的通知
吉地税函[2007]78号
颁布时间:2007-08-24
各市州、县(市、区)地方税务局,省局直属征收局、稽查局: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吉地税发[2006]40号)仅适用个人转让住房。纳税人转让其他旧房及建筑物(包括单独转让土地)的,仍按照《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吉林省土地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吉地税发[2004]85号)有关规定查实征收。
上一篇:
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促进残疾人就业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的通知
下一篇:
吉林省人民政府批转省地税局关于促进民营经济腾飞和服务业跨越发展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会员登录
注册卫税科技账号
丨
修改密码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
010-83687379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