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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财法〔2013〕216号颁布时间:2013-11-06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13〕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地方政府债券利息免征所得税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