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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所便函[2008]8号颁布时间:2008-06-13
各基层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支付利息红利征税问题的通知》(大地税发[2005]166号),关于农村信用社增资扩股中个人取得的由政府补贴部分的股息、红利所得3年内年免征个人所得税的优惠政策,已于2007年12月末执行期满,自2008年1月1日起,恢复征收个人所得税。 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