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益方科技

退出

当前位置: 首页 > 大连市税收政策法规 > 正文

大连市财政局、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大财法[2009]135号颁布时间:2009-03-31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二○○九年三月十一日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
财税〔2008〕15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有关规定,现将合伙企业合伙人的所得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本通知所称合伙企业是指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合伙企业。 
  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具体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按照《关于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投资者征收个人所得税的规定》(财税〔2008〕65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前款所称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包括合伙企业分配给所有合伙人的所得和企业当年留存的所得(利润)。 
  四、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按照下列原则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一)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以合伙企业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二)合伙协议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协商决定的分配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三)协商不成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实缴出资比例确定应纳税所得额。 
  (四)无法确定出资比例的,以全部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按照合伙人数量平均计算每个合伙人的应纳税所得额。
  合伙协议不得约定将全部利润分配给部分合伙人。 
  五、合伙企业的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伙人在计算其缴纳企业所得税时,不得用合伙企业的亏损抵减其盈利。
  六、上述规定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有抵触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八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会员登录

修改密码

(请输入正确的登录名和密码,并填入新密码。如需帮助,
请致电:010-8368737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