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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对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取得普通发票检查的通知

大国税发[2008]101号颁布时间:2008-06-03

各区、市(县)国税局,各稽查局,直属税务分局:
    为加强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取得普通发票的管理,严厉打击利用伪造、变造、真票假开、阴阳票等手段进行偷、逃、骗税的违法行为,更好地维护我市税收管理秩序,市局决定,在全市开展对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取得普通发票的检查活动。现将检查活动的具体方案明确如下:
    一、   组织领导
    为保证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顺利进行,市局成立专项检查领导小组,组长由市局局长丁永安同志担任,副组长由市局副局长王义平、总会计师吴杰、总经济师谷兆春同志担任,成员由王大明、刘洪波、崔金发、秦泮义、潘伟、石建华、丁琳、方铭辉等同志组成。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专项检查活动的组织、协调及指导日常检查活动的开展等工作,办公室设在市局票证中心,联系电话:84384041、84384085,联系人:徐洪伟、于春江。
    二、工作步骤
    开展对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取得的普通发票检查活动分为三个阶段进行:
    (一)准备阶段(2008年6月10日至6月底)。市局统一制定开展专项检查活动的工作方案,并召开关于开展对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取得普通发票检查动员会议,部署检查工作的具体要求。各征收局应按照市局的统一部署和要求成立专门的工作机构,并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同时,各征收局要对管辖区内房地产业(主要指房地产开发经营)及建筑业(主要指房屋和土木工程建筑业、建筑安装业、建筑装饰业)2006年、2007年取得的单笔1000元以上的普通发票进行摸底调查(也可根据实际确定单笔额度),经过筛选整理后,利用CTAIS系统中发票流向查询模块或税收管理员系统提供的发票查询功能进行核查,通过核查梳理出案件线索,确定专项检查的重点对象。
    (二)检查阶段(2008年7月1日至8月31日)。各征收局要组织专门力量,根据工作计划和实施方案,梳理出工作思路和摸清突破线索,集中统一行动。同时,在检查工作中还要结合纳税评估系统、“一户式”以及日常征管中有关数据信息,做好案头分析等工作,并以发票情况为线索进行延伸和拓展,力求全面查实企业涉税经营情况。对评估检查的企业,按照评估程序处理,经评估检查纳税人具有偷、逃、骗税或虚开发票嫌疑的,应按照大国税发[2005]129号文件规定移交稽查局处理。力争查处一批严重扰乱发票管理秩序的典型案件,以有效遏止利用发票进行的违法行为。在检查期间,应暂停办理房地产业及建筑业的废业事宜。同时,各征收局要及时向领导小组报告专项检查活动的进展情况,对于重大事项和重大案件要随时报告。市局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也将不定期召开会议,听取各单位检查活动的开展情况,并对检查活动中出现的问题进行统一协调,以保证专项检查活动的有效开展。
    (三)总结阶段(2008年9月)。各征收局对检查活动期间查处的案件要速办速结,并认真总结专项检查活动情况。对专项检查中发现的管理中问题,应及时认真地研究制定出改进的措施和办法,对已形成的好经验和好做法要积极加以推广。各征收局要于2008年9月15日前将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总结上报市局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加强领导。发票是财务管理的法定凭证,也是税收征管的重要手段和依据。目前,一些不法分子利用普通发票进行违法犯罪活动已成泛滥之势,它不仅侵蚀国家税基,威胁国家的税收安全,而且败坏了社会道德,直接影响了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建立。因此,各征收局的领导要充分认识当前普通发票违法行为的严峻性和危害性,深刻领会开展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现实意义,在工作中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对重大案件要亲自参与,靠前指挥,确保专项检查活动取得实效。
    (二)明确职责,协调配合。此次专项检查活动时间紧、任务重、工作量大,各征收局必须设置专门的机构统一指导,统一协调。同时,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按照市局专项检查活动领导小组的统一部署,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各部门协作的优势,形成打击合力。
    (三)突出重点,以点带面。各征收局要根据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取得虚假普通发票的特点,有针对性地选择一些重点企业集中力量实施专项检查,然后总结出有效的检查方法以推动其他房地产业及建筑业检查工作的开展,从而有效遏止利用普通发票进行违法活动的发生。
    (四)利用媒体,广泛宣传。在检查期间,各征收局要充分利用各种媒体,宣传此次专项检查活动的目的,宣传主动索要真实发票对于保护纳税人权益、维护国家税收、建立诚信社会的重要意义,普及和推广如何鉴别发票真伪的方法,使得广大用票单位和个人增强防范和自我保护的能力,以不断营造依法用票、依法管票的良好氛围。同时,要对典型案件进行公开报道,以震慑利用发票进行违法犯罪的活动。
    (五)加强核定,严控发售。在查处房地产业及建筑业取得违法发票行为的同时,我们还要不断强化开票方纳税人的管理,尤其是对建筑材料、建筑装饰、五金化工等经营者应严控发票的发售环节,对发现违规使用发票或信用等级低的纳税人要控制发票的发售量,对发票领购、使用情况异常的纳税人要有预警措施,及时调整供票量,避免造成发票失控。同时,对发现发票开具环节发生违规违法行为的,也应采取有力措施,坚决予以打击。
    (六)确保专人,及时上报。在此次专项检查活动中,各征收局要指定专人负责联系和上报有关专项检查活动的情况,并于2008年6月15前将具体联系人和联系方式上报到市局专项检查活动办公室。
                                             二〇〇八年六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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