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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开展发票管理自查工作的通告

大地税告[2008]4号颁布时间:2008-09-10

  为进一步加强发票管理,依法打击非法制售、虚开和代开发票的行为,切实维护税法的严肃性和纳税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普通发票管理工作的通知》(国税发[2008]80号)的有关规定,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决定在全市范围内集中开展发票管理专项整治工作。现就纳税人进行发票自查的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自查对象与所属期限 
  凡在大连市行政区域内,应由地方税务机关负责税收征收管理的纳税人,均属本次自查对象。 
  自查所属期,自2006年1月1日起至2008年9月30日止;如涉及偷税问题,可依法追溯到以前年度。 
  二、自查时间和内容 
  发票自查工作自通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结束。纳税人应于2008年10月15日前,向主管税务机关报送《发票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告表》(可到主管地税机关办税大厅领取或登录大连地税网站自行下载。大连地税网站网址:www.dl-l-tax.gov.cn)。自查内容包括: 
  1.有无在社会上购买、取得、代开发票的行为;
  2.有无转借、转让、出售发票或为他人代开发票的行为; 
  3.有无取得开具发票单位名称与发票票面印章不符发票的行为; 
  4.有无虚构经营业务活动,虚开发票或开具大头小尾发票的行为; 
  5.有无开具与经营业务不一致发票的行为; 
  6.有无拒绝向消费者开具发票的行为; 
  7.有无在取得发票时要求开具方改变品名或实际金额的行为; 
  8.有无应取得而未取得发票或取得不符合规定发票的行为; 
  9.有无开具作废发票的行为;
  10.有无自行填开发票入账或以其他票据代替发票的行为; 
  11.有无丢失或损毁发票而不按规定报告的行为; 
  12.有无在税务机关指定以外的印刷企业私自印制发票的行为; 
  13.有无其他违反发票管理规定的行为。 
  三、法律责任 
  对纳税人在规定的时限内通过自查发现问题并积极整改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从轻处理;自查结束后,税务机关将对纳税人的发票管理使用情况进行专项检查,凡被税务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在专项检查中发现的发票违法行为,将依法处罚;情节严重触犯刑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附件:发票自查及整改情况报告表.doc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 
                  二〇〇八年九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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